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提质增量,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0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93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属地化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市、区县(功能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水平,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二、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综合管理,统筹推进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价、监督、评估全流程管理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包括自主评价企业、社评组织(含按属地化管理的全国性、省属社评组织)和技工院校的备案、指导和监管,以及指导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评价机构属地备案
1.申请。新增评价机构通过“海右人才就业数智化平台”(以下简称“海右平台”)向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资料。
2.初审。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贵申请备案评价机构的初审,初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审区县(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报的评估结果。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市属评价机构备案回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省属社评组织备案回执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区县(功能区)纳入辖区管理。
(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1.计划审批。评价机构在“海右平台”和“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同步上报评价计划;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海右平台”初审,自评价机构提报评价计划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参评人员学历、工作年限、从事职业、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持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区县审核通过的评价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2.评价实施。按照复核通过的评价计划,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自主开展评价工作。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采取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方式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全面督导评价过程。督导情况、佐证材料要及时上传“海右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监管。
3.结果反馈。评价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上传至“省平台”,同时通过“海右平台”报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评估管理
1.定期评估。自评价机构备案之日起,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3年对机构开展一次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制度建设、认定实施、质量管控、舆情反映等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评估。
2.分类管理。建立评估管理机制,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汇总评估结果。评估优秀和合格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续期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延长3年,继续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予备案续期,退出技能评价目录,按规定做好评价资料存档、证书核发、证书数据上传与维护等收尾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程序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监督管理
1.档案管理。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技能评价工作档案,留档保存评价机构备案材料、质量督导、定期评估、投诉举报、异常情况记录等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至30%的比例抽检档案材料。
2.责任追究。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评价机构有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行为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评价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责任,加强对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部门协调、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流程,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评价监管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指导评价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题库建设、完善场地建设、规范评价过程。
(三)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技能人才评价主体责任,遵循“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内部管理和评价组织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王海波、沈晨
联系电话:0531-87081682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