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上级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31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属地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93 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全国性及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地化管理总体要求

(一)备案要求。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应先向登记机关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以下简称“考点”)备案,在完成登记机关所在市考点备案,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可在登记机关所在市之外设立考点,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一处固定场地做为当地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备案考点。

(二)时间安排。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于本通知下发之日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台”)向相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下放管理权限后,评价结果纳入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不再接收各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新增计划申请,已通过系统平台审批的评价计划仍按原流程正常开展。2023 年 11 月 24 日前,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完成登记机关所在市考点备案

 二、考点属地备案流程

  (一)登记机关所在市考点备案。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持开展评价工作回执及开展评价工作情况总结到登记机关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考点备案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名单》(附件 1)对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相关信息确认。

(二)登记机关所在市之外考点备案。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在登记机关所在市之外设立考点,须向拟设立考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划布局,对申报考点的评价资质、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和评价场地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考点备案情况说明(附件 2)。

三、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题库建设评估、机构到期评估、质量专项督导、评价范围变更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考点评估备案、评价过程管理、评价质量监管和服务。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评价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考点管理和评价组织工作,根据《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计划公告、报名管理、认定实施、结果认定、证书核发、数据上报和档案管理等,自觉接受考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

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 12 月 1 日前将在该市的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考点备案情况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工作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 3)。

附件:1.全国性及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

            2.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考点备案情况说明

            3.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方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人才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