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29 点击数: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为宗旨,为我校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具体指导与管理。基地以扶持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我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 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我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统筹规划和落实该基地相关工作,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讲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协调入驻项目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负责各创业项目的年度评比、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项目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机构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对我校大学生实施创新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中心成立由创新创业中心负责人和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小组,长期受理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申请。

第五条 项目入驻申办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

3.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

4.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过创新创业中心创业项目评审小组初步审查后,提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负责人为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往届五年内毕业生。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四)发起人拥有创办项目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办理好登记手续(或准备办理)。

第四章 项目的性质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项目;

第八条 创业项目营运资金实行自筹的模式;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一)协助大学生创业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二)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创业项目的申请、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中心对创业项目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运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评比;

(二)项目在基地孵化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续签租赁合同亦可另找场所自主经营;

(三)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四)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创新创业中心有权对其入驻资格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与创新创业中心签订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

(三)注意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项目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四)入驻项目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中心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不再需要使用该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该基地: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孵化的;

第十六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视为放弃场地中的个人设备和物品,创新创业中心有权对设备物品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制度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训基地内入驻的创业项目。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创新创业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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